休學、退學、復學相關表單
✤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規定: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,累計以二學年為限;休學期滿,逾期未復學者,以退學論。
✤本校學則第六十四條規定:學生因故申請退學,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,方得申請辦理。
✤休、退學時間點之界定皆以本校行事曆之週次為準,每學期為18 週。學期中申請休學者,最遲須於期末考試週開始前完成申請手續。
項目 |
表單 |
說明 |
修改日期 |
1 |
【學生自行辦理休學】應完成休學申請書及各單位核印流程,最遲須於期末考試開始前完成申請手續。 |
113.03.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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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【辦理繼續休學】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截止日前完成繼續休學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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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【學生自行辦理退學】應完成退學申請書及各單位核印流程,始可領取修業證明書。 |
108.09.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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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提前於【應復學之學期】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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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【因修業屆滿、逾期未註冊或學業成績原因退學】,應於收到本校公文後返校辦理離校手續,始可領取修業證明書。 |
113.10.2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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